佛山教育〔2025〕51号
各区教育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顺德职业技术大学、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为深化产教融合、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模式,推动校企在办学、育人、就业等方面深度合作,培养更多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全面推进我市学徒制试点工作,对原《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佛山教职〔2022〕11号)进行修订,现将《佛山市职业教育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佛山市职业教育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模式,推动校企在办学、育人、就业等方面深度合作,培养更多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全面推进我市学徒制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2025年修(制)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4〕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下合并简称“职业学校”)开展的全日制教育的学徒制试点(含中高职贯通学徒制)。试点工作可通过“校企联合培养”“学校+公共实训中心和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公共实践中心(公共实训中心和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公共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徒制是以“校企双制、双师联合、工学合一”为特征,涵盖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学徒制培养、现场工程师培养、定制班、双元班等多种人才培养,是产教融合的基本制度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试点遵循政府引导、自愿协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合作育人的原则,政府、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市教育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推进试点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指导职业教育学徒制人才培养改革,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绩效评价,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市教育局依托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学徒制培养规划,引导和组织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学徒制人才培养,组织中小微企业联合组建培养专班。
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等是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体,对培养质量和学徒安全及待遇负责。
第四条 鼓励和重点支持对接我市装备制造、泛家居两大万亿产业集群及“10+N”千亿级产业集群的学徒制试点,在“十五五”期间持续开展中高职贯通学徒制人才培养试点项目。
第五条 公共实训中心是以“企业(行会)+学校+其它(可选)”的模式,在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或公共服务空间中建设,实行混合所有制非营利性独立法人运作。公共实训中心开发基于工作过程和企业实际生产项目的实训课程模块,经备案纳入学分管理,向职业学校开放跟岗学习,公共实训中心跟岗学习管理和教学经费实行成本分担。
第六条 公共实践中心是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等按照开放多元、协同运营的建设理念,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实践中心,承接政府、行业、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的面向职业学校学生、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实习实训。
第七条 “校企联合培养”的学徒制试点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自主招生,组建订单班、定制班、双元班等,基于企业实际工作岗位,实施校企分段或交替培养。职业学校在合作企业中选择具有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合作企业需求达成联合培养协议,确定招生专业和规模,制定校企联合招生招工方案。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办学特色和专业实际制订实习实训方案,开发实训课程和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和考核评价、做好学生实习与就业工作等,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
第八条 “学校+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学徒制试点,由学校结合企业需求,联合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相关企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系统设计模块课程,实行模块教学,学生在学校进行文化课、专业理论学习和基础实训,在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企业进行跟岗学习,跟岗学习时间符合专业教学标准等相关规定。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企业进行跟岗学习,跟岗学习时间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执行,其中在认定备案的企业工位跟岗学习时数不超过公共实训(实践)中心跟岗学习总时数的50%。学校教学、公共实训(实践)中心教学、企业教学可交替进行。
第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等以土地、设备、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和行业组织建设公共实训(实践)中心,探索在同类企业内建设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工位,组织同类企业在公共实训(实践)中心投放生产设备、建设生产线、派驻导师、提供实训项目。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学校和企业公共实践中心。鼓励职业学校整合校企优质资源,共建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实现设施设备共享,鼓励高职的设施设备、场地开放供中职学校使用。
第十条 中高职贯通学徒制试点学校要形成紧密型贯通体协作模式,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联合教研组等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学徒制管理专项文件和协同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等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学徒制试点项目实行认定和备案制。市级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及中高职贯通学徒制试点项目等项目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区级学徒制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学徒制招生,纳入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可实行先招工后招生或先招生后招工。学徒依据企业用人标准由校企双方共同面试择优录取。学校与公共实训(实践)中心、企业签订联合培养框架协议,学徒与学校、公共实训(实践)中心或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学徒是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共同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学徒制培养中各主体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徒制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也是企业的员工或准员工(未成年学生)。学生在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企业跟岗学习时必须年满16周岁。学校负责购买校内实习责任保险,公共实训(实践)中心负责购买学生在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学习的实习责任保险、企业负责购买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意外保险。
第十四条 学徒制实行学分制培养。职业学校与合作企业、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共同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将教学内容量化为以学分计算的模块化课程体系和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实行学分制的学徒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修学年限,原则上学徒在修学年限内修满相应学分予以毕业。
第十五条 学徒制教学工作由校企和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共同承担,企业和公共实训(实践)中心通过租赁(1年以上)等方式将用于学徒制教学的场地给予学校独立使用的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学校完成的教学内容由学校组织考试,企业完成的教学内容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并由企业师傅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相关联合培养企业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项目教学,学生跟随师傅进行基于生产过程的跟岗并轮岗学习。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企业按照企业生产流程配备各岗位专责师傅,鼓励二产类专业师徒比不低于1︰12、三产类专业师徒比不低于1︰18。
第十七条 学徒制教师队伍由职业学校“双师型”专任教师和企业导师组成。企业要选派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持有高级技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导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教师队伍的比例不低于20%,联合职业学校共同对企业导师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对企业导师进行考核。企业导师参与学校专业课教学和基本技能实训指导,按兼职教师管理。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到企业或公共(实践)实训中心参与教学工作和协助管理学生,并参与企业实践,该项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学徒制试点项目,实施取消项目资格或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合作企业倒闭、转型、退出市场等系列原因,共建单位可向备案教育部门申请取消项目资格。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学徒制试点工作无法进行的,共建单位可向备案教育部门申请取消项目资格。
(三)在公共实训(实践)中心和学徒制试点项目的检查评估中,评估未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备案教育部门取消相应项目资格,校企双方停止招生。
(四)公共实训中心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共实训中心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组成清算组织对资产进行清算,并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佛山教职〔2022〕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