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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佛山市教育局 发表时间:2018-08-23 13:59

原文地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下载: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编制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2015年《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明确:与校服有关的各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各级教育、工商、质监、标准部门要不断增加紧迫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落实要求,加快攻坚、多措并举,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校服选用秩序。2015年6月30日《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实施,规定了校服的内在质量、包装、贮运和标志等要求。2017年《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17〕2号),要求各地市要制定本地区校服管理制度。

  (二)新形势下我市校服管理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现实需要。在日常校服质量抽查和生产企业调研中,发现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围标串标,校服标签贴牌,设立无生产车间的空壳公司,独家垄断校服供应等行为,校服品质和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促进校服生产企业良性竞争,需对我市校服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修订有关文件的需要。由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装集中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佛教财〔2004〕24号),市物价局和纠风办已调整业务职能,文件不适宜再贯彻实施。201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管理的通知》(佛教财〔2013〕6号)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于2018年1月到期,需要进行修订。因此,为完善我市学生校服管理,维护广大家长的利益,促进校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迫切需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全市校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二、编制依据

  《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17〕2号)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校服管理模式和职责分工、校服选用和采购、质量监管、样式设计和发展保障、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校服管理模式,保持各区现行模式不变,顺德区实行市场购买模式,其他各区实行公开招标模式。职责分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校服选用和采购,以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要组织者,家长和学生作为校服选用的主要参与者,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质量监管,考虑到佛山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长需求,我市校服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对管理各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增加学生和家长的参与权。明确学生作为校服的实际使用者,在校服款式、生产企业选择方面给予学生和家长更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

  (二)引导校服生产企业良性竞争。在日常校服质量抽查和调研中,我们发现可能存在个别企业围标串标,校服标签贴牌,设立无生产车间的空壳公司,独家垄断校服供应的情况,校服品质和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促进校服生产企业良性竞争,《实施意见》对各区采用公开招标模式的校服生产企业资格标数量进行了原则性限制。

  (三)明确公开招标模式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对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校服生产企业资格标招标采购、校服生产企业展示、校服生产企业说明会,票选厂商、学校确定生产企业后的信息公示,合同管理,资料存档等。

  (四)适当提升校服质量标准。根据《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规定: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规定校服直接接触皮肤的部分,其棉纤维含量标称值应不低于35%。由于广东省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校服相关指标要求,因此根据南方的气候条件,为保障学生校服穿着舒适度,我市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提高,规定夏装不低于60%,冬装不低于40%。

  (五)加强校服质量检查。明确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和“双送检”制度。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具备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供应企业必须按照检测要求将各批次校服的成品送质检机构按相关标准全面检测;学校校服管理负责人在接收校服时查看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未经成品验收合格的校服,坚决不能发放学生穿着。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检查,检查结束后对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予以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应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校服成品的质量监管,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

  (六)将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纳入管理范围。《实施意见》明确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执行。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学生校服,或在本市中标的供应商中采购学生校服。没有参加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学生校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在采购完成后,要把采购合同和质检机构出具的每批次校服的检验合格报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学生校服和幼儿园园服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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