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体群[2008]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有序进行,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 场馆 开放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
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指本省公办性质的各级各类学校用于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
本省其他性质的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第二章 开放条件与开放对象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可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一)具备一定体育场馆设施条件,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二)学校所在区域内缺乏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五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应将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体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鼓励和引导开放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的费用予以规范管理。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学校做好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辖区域内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帮助协调有关开放事宜。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地引导群众进校锻炼,教育社区居民(村民)爱护设施、注意安全、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开放学校应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四章 开放办法
第十三条 开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联合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等方式实施开放工作。
第十四条 开放学校除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外,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第十五条 开放学校应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与收费标准。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告知。
第五章 收费与使用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开放学校应根据场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进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所收取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后,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安全与保障
第十九条 开放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确保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开放学校要定时对体育场馆设施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使用安全。同时,应当在场馆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众在使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爱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服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学校应积极参加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在向社会收取的体育场馆收入中安排解决。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自行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入学校进行锻炼活动者,因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制度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故意破坏学校体育场馆及其他设施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仅供参考,以正式原件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