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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等八部门组织开展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专项行动

市教育局 发表时间:2021-12-09 16:50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近日,市教育局联合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和佛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提出细化落实举措。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大学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的组织机构,学院是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组织机构。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和各类活动中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中,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落实属地责任,对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行为开展全面清理整顿,通过全面摸排和集中整顿,进一步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的审批、登记、使用等活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市教育局设立群众反映的专门渠道,接受群众反映问题线索集中征集时间、主要内容、有关事项如下:

  集中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

  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本次专项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应反映全市范围内“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如组织机构使用非规范名称开展宣传活动的,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对外开展宣传、招生行为的,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名称开展宣传活动的,等等。

  有关事项

  1.提供的问题线索客观真实、文字简练,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联系,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相关问题线索请发送至邮箱fsjysygh@foshan.gov.cn,邮件主题注明为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问题线索。

  3.本次专项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应反映全市范围内“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为信访事项,请径向信访部门反映;如为涉法涉诉问题,请按合法渠道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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