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用〈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2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发放对象
具有佛山市户籍且已按省、市相关政策经我市审核通过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固化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根据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只减不增。
二、补助标准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区的财政全额负担。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均按1年计算。
(二)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三)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不含10年),以工作年限满1年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即:工作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40元;满8年不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80元。以此类推。
三、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做好此项工作,统筹领导教育、财政、人社、卫健、乡镇(街道)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其真实准确;各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各区网信、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特殊情况要根据实事求是、维护稳定的原则,研究解决方案。
(三)确保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其他
(一)各区教育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情况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二)本通知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