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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网-市教育局 发表时间:2023-01-06 15:40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佛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基金会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  基金会负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办公地方的显著位置,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其使用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并需注明用途及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条  工作需要借出证书原件使用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借出。工作任务完成后,使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并交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八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佛山市教育基金会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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