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佛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基金会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 基金会负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办公地方的显著位置,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其使用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并需注明用途及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条 工作需要借出证书原件使用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借出。工作任务完成后,使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并交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八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佛山市教育基金会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