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佛山市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佛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2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5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或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五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器具、工具;
(四)电子设备;
(五)运输工具;
(六)其他设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处置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预算或采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做到专款专用,购置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秘书长审批;购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时报备理事会。
第八条 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及时由验收人(使用人)验收;对购置的设备要检验设备质量、性能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要依据验收单和原始凭证等及时进行账目处理。
第十条 财务要及时清理在建工程款项,避免固定资产长期不入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凡一次性处置原值合计在2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时报备理事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变更管理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要对基金会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贴上标签,标签应注明“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调整处理账目。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基金会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佛山市教育基金会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