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佛山市教育局 > 教育信息 > 教育政策 > 教育奖励及资助 > 教育基金会

佛山市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本网-市教育局 发表时间:2023-01-06 16:14

       第一条  为提高佛山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佛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2.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联系方式;

      4.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9.其他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1.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内部工作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第条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条  基金会每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基金会信息公开渠道,在佛山市教育信息网、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发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佛山市教育基金会

2022年10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