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佛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启用印章为“佛山市教育基金会”和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和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在安全、加密柜橱中存放,加盖印章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须建档备查。
第四条 各种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印章使用应填写《盖章呈批表》和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如需携出单位,应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借出的印章需当天归还,印章外借期间由签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申请盖章人和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章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任何人不允许以照片或扫描件形式使用基金会印章。
第八条 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佛山市教育基金会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