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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佛山教育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4-08-27 17:3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粤发〔200822号)等有关精神,更好地做好我市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印发关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体〔20098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体〔20098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度,以对国家、民族未来高度负责、对学生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

二、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市学校卫生工作迈上新台阶。各中小学校在学校卫生机构建设和学校卫生人员配备上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学校卫生工作全面铺开。学生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的发生率上升势头有所遏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体系,使之成为学生健康的守护者。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学校卫生机构。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并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寄宿制学校和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并配备卫生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并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全市各中学(含中职学校)、城区小学以及镇的中心小学要在2016年之前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中有关学校卫生机构建设的要求,其他学校要在2018年之前达到该要求。

(二)加强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学校卫生室(保健室)人员按《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配备。

寄宿制学校和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须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6001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须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各区要建立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学校卫生人员进行学校卫生知识培训,并确保学校卫生人员每年接受学校卫生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要切实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校医(保健教师)享有与其他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持有教师资格证并从事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校医(保健教师)享受与其它教师同等的待遇。校医(保健教师)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健康教育课原则上由校医(保健教师)和心理老师来承担,要做好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前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对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且担任健康教育课的校医(保健教师),可按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教师职称评定。

暂时不能配足、配齐校医(保健教师)的,可从附近的卫生医疗机构聘请医生到校担任兼职卫生副校长或兼职校医,定期到学校指导卫生防疫和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但须在2018年之前配齐。

(三)加大学校卫生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大卫生经费投入,商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学校卫生专项经费,专项用于中小学卫生设施、设备的改造和配备以及中小学卫生教师队伍的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与教育总经费同步增长。学校公用经费应安排落实卫生经费,专项用于学校卫生工作,并逐年有所增长,切实保证学校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切实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的预防和处理,以预防为主,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制订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强化事故上报制度。开展以自查、抽查、督查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和整改,常抓不懈,切实将传染病、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抓出成效。

各区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及其职责。学校要成立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本校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的日常行政管理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直管学校签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书,把防控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食品监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加强对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指导学校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各地要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严格依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减少食物中毒发生。各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和新生预防接种查验证制度,开展预防接种查漏补种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各校要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学生因病缺勤登记报告制度等,并将每天的情况通过网络进行上报。

(五)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和设施,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控工作。重点抓好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试点,推动全面;实施营养干预措施,重点对寄宿制学校进行营养干预,引导学生合理膳食;加强龋齿防治工作,以有效降低龋患率,提高龋齿填充率,以防为主,积极推动窝沟封闭防龋工作。将学生常见病发病情况列入学校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各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标准。

(六)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习惯。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为重点内容的学校健康教育,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要保证每学期小学810学时,初中68学时,高中一个健康教育的学分时间。

各学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在学生中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增强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要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舒缓心理压力。

(七)落实学生体检工作,充分发挥健康体检的筛查作用。

落实学生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制度,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位学生每年都能享受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以及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和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标准的通知》(佛教基〔200929号)和《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佛教基〔201092号)要求,规范管理,落实到位。

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记录,并及时将体检反映的健康问题反馈给学生及家长,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治疗。

学校要会同负责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做好体检统计、结果反馈、数据上报及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等的管理工作,使其真正起到防病治病、反映学生健康状况、为制定工作措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八)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确保学生吃的健康、安全。

学校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和安全工作,严把食品质量关,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确保不发生群体性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四、主要保障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教育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区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的完成。

(二)加强督导和检查。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学校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开展年度和阶段性考核、评比工作,并将学校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各区每年要将落实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区进行抽查,对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区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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