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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佛山教育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4-08-27 11:54

为保障我市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43号),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一、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学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各学校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指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指定一名安全员,组织日常的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

二、积极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㈠ 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针对当地学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特点,结合学校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明确宣传教育的目标、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㈡ 坚持日常性安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针对一段时期内学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有效减少学生交通事故。

㈢ 建立违章教育备案制度。学校要建立与公安部门和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度,公安部门对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学生,除当面加强教育宣传之外,还将学生的违章行为记录备案,将学生的违章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和学生家长;学校要加强对违章学生的教育,把屡教不改、多次违章的行为纳入德育评价体系,努力减少学生违章行为。

三、积极做好学校及周边交通安全管理。校内交通规划要合理,交通安全有序,学校校园场地严禁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分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口、路口,落实值勤民警维护学校周边上学、放学高峰时间段的交通秩序。通过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的方式加强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管理。

四、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㈠ 校车安全管理和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㈡ 建立健全校车档案管理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校车(含租用车辆)及驾驶人情况登记册。

2. 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⑴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⑵学校与聘用的校车驾驶人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⑶学校与雇请的校车产权单位或租车的村委签定《校车使用合同》。

㈢ 建立校车档案。⑴校车行驶证复印件;⑵租用车的营运证复印件;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㈣ 建立驾驶人档案。⑴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⑵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⑶驾驶信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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