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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学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佛山教育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4-08-27 11:56

为了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领导的责任感,负起“保一方平安”的重大责任,减少学校的安全事故,保证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安全财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学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粤教保〔200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领导职责

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本地区教育系统和本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要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将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经常研究学校的安全问题,作出规划,制定措施,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

㈢ 经常检查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工作经费投入,消除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完善学校安全设施建设。防患于未然,确保学校的平安。  

㈣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救自护、防灾害、防事故的能力,不断提高安全基本素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使广大师生懂法、守法、护法,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二、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办法

㈠ 对涉及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都要有章可循。凡没有建立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补充完善。若没有制定安全制度或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学校,责任人不能评先受奖和晋职晋级,并要调离岗位工作。 

㈡ 对学校危房要立即拆除,属于三类危房的要尽快维修加固;对违章、年久失修、超载的燃气管网和电网等基础设施,要立即维修、更换;对有毒、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严格管理;对消防设备、器材要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对以上现象视而不管,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或拖而不办的,通报批评安全责任人,若还不采取措施整改的,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

㈢ 组织学生旅游、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及教学考察活动等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要有严密的保障措施,决不允许学生参与、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和工作。否则,责成安全责任人作检讨或由当地有关部门处以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

㈣ 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经调查认定属于学校责任的,视事故轻重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作出处分。

㈤ 学校发生师生重大伤亡事故,经调查核实,属于学校管理责任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降职或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 各地要建立安全工作信息收集、处理和上报制度,对本地区本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若不报报、漏报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进行严肃批评并通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安全责任人作出警告处分。

㈦ 学生接送车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学生接送车违法一次,追究学校主管领导、责任人、跟车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

2.学生接送车违法两次,追究学校主管领导、责任人、跟车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3.学生接送车违法三次,撤销直接责任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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