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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学校安全教育规则

佛山教育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4-08-27 11:53

为在师生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根据国家、省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类学校、托幼园所(以下简称学校)

一、各类学校开展学生自我保护安全教育要实行“四进”:一进课堂,把自我保护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课;二进教师职责,把学生自我保护安全教育列入教师工作职责;三进教材,学校安全教育教材或教案中要有自我保护的安全知识内容;四进家庭,要充分利用家长座谈会、家访等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交流,把家庭作为加强学生自我保护安全教育工作的第二课堂。

二、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按照新课标规定的课程、课时、要求,向学生开展消防、交通、溺水、食品安全、出行等方面安全防范教育。针对学生身心特点,让学生学会校园安全、身体安全、家居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外出活动安全、防御自然灾害、预防性侵犯、远离“黄赌毒”,拒绝邪教、网络安全等常识。

三、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当针对学生开展安全防护教育

㈠ 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㈡ 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

㈢ 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㈠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㈡ 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㈢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卫生教育。教育学生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六、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寄宿学生要进行夜间疏散演练。

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八、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九、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十、学校应当与学生监护人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各地各校要利用学校传播文化知识阵地的优势,建立平台,开展安全教育,保证课时的落实,全方位地传播学生自我保护安全知识和理念。同时,要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学生自我保护安全警示、防范公约等广告标志牌,做到警钟长鸣。

十二、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建立教学计划、教案、专题教育讲稿、安全教育活动音像或图片等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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