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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发布者:佛山市教育局电教站发布时间:2013-01-08 16:21

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粤府办〔201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推动广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全省学前教育办学规模明显扩大,办学结构得到优化,普及程度和保教质量稳步提高,整体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举办幼儿园11161所,幼儿园、学前班入园(班)幼儿总数277万人,比2005年增长65%;其中入园241万人,比2005年增加107万人,增长79.8%。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82.6%,比2005年提高15.9个百分点,比2000年提高24.1个百分点。小学一年级新生中已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为93.4%,比2005年提高5.2个百分点。学前教育教职工人数23.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3.6万人,正副园长1.5万人。教师、园长与幼儿比为1:18.2。
  与此同时,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城乡差距明显,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公共学前教育资源紧缺;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须进一步改革完善;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不配套;幼儿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偏低,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保教质量不高;部分地区“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幼儿园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实现学前教育三年大变化。
  (二)具体目标。
  1.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到2013年底,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6%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市、区)达93%以上,其他地区各县(市、区)达80%以上。
  2.规范化幼儿园比例明显提高。到201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其余地区达50%以上;班额和师生比合理;各县(市、区)基本消除无证办园。
  3.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到2013年底,全省80%以上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珠江三角洲地区90%以上、其他地区60%以上的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儿园。
  4.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13年,70%以上的幼儿园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学历达标率达97%以上,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5.保教质量和科学育儿水平明显提高。到2013年,全省建成1000所科学保教示范园。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学前教育“扩容普及”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加强幼儿园建设,切实增加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基本满足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
  1.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各地要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要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每年新建一批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力争到2013年,各县(区、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2013年年底前,将各级各类资产属于国有的公办幼儿园统一归口同级教育部门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完善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分配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要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加快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按照“规模适度、安全方便”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变化,科学测算学位供求,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农村幼儿园,并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充实教具、学具、玩具。省制订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要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剥离,独立建制,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2011-2013年,省支持欠发达地区每年建设250所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500所村级幼儿园。鼓励村集体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取联合办园或作为乡镇中心园分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鼓励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各地要根据当地幼儿入园需求和民办幼儿园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布局。要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减免租金(含国有资产占有费、物业管理费,下同)和部分行政性事业收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并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并免收排污费。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4.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大力推进社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鼓励多元办学,确保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要。幼儿园布局、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实施幼儿园“规范促优”工程。
  1.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各地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员。严格实行办园资格审核和公开制度。要优化幼儿园内部管理,推进保教工作科学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幼儿园教研科研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加强内涵建设,办出特色,创建一批科学保教工作示范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监督管理,共同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科学制订幼儿园玩具教具、图书配备和幼儿膳食营养标准。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2.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依法开展幼儿园消防验收。加强幼儿园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
  3.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对无证幼儿园,要指导和督促其落实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依法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到2013年底,全省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要规范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机构审批,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经营的,由审批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推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2011年起,各地要分期、分批对辖区内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进行改造,确保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到2013年,全省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省将每年定期公布各地规范化幼儿园比例。建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激励机制,对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三)实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1.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省编制部门要会同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尽快出台我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各地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核定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编制数,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各类人员。积极探索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教师交流的有效办法。
  2.规范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水平和素质。各地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教师专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教职工实行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要求。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教师资格认定,园长和教师都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受聘的园长和教师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完善幼儿园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积极探索教职工退出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需经县级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并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后,方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2011年起,各地要把教职工持证上岗率作为幼儿园年审的重要内容。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因素,制订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的内容。各地要把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园长和幼儿教师,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4.大力拓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渠道。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和具有教育类招生资格的其他院校要增设学前教育专业或专业方向,扩大学前教育招生和培养规模,优化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的布局结构和类别结构。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管理,根据《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试行)》要求,推进学前教育师范专业课程改革,确保幼儿教师培养质量。办好广州、江门、湛江和汕头4所幼儿师范学校,积极探索构建学前教育中高职衔接一体化培养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资源,扩大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模。逐步扩大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培养规模,到2013年,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年招生规模达1000人以上;2015年年底前,依托现有教育资源建成1所招收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扩大高中起点学前教育本、专科招生规模,2011年起连续5年,全省每年扩招高中起点本、专科学前教育师范专业1000人以上。积极引进师范院校、本省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应届男毕业生到公办、民办幼儿园任教。重视加强对幼儿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
  5.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各地要制订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确保到2013年,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幼儿园中层领导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专任教师培训率达到60%以上。构建以省级培训基地为龙头,市县培训基地为基础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网络。积极发挥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机构、园内教研组等机构在幼儿教师培训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建立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的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各地要安排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中小学教师学历进修奖励办法,对幼儿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给予奖励或补助。
  四、政策保障

  (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完善公共资源分配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或政策支持。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2011年,省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
  完善政府与社会、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各地要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当地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核定标准内自主收费,全额用于幼儿园开支。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按时足额划拨经费,确保幼儿园正常运作。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在加强生均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加大对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保证教学需要,确保专款专用。
  (二)落实工作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本行动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质检、工商、物价、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完善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指导作用。
  (三)完善执法监督与考核奖惩机制。
  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地方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以及教育强县、强镇和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定期检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办园行为、保教质量、办园条件、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收费、整治无证办园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制订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幼儿园卫生、安全监督体系和应急防范制度及预案。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镇创建试点工作。省每年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41号文和粤府〔2011〕64号文精神以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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